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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促成全省首例经过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促进公益保护、促进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为原则,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以来,积极探索“3+1”工作模式,加强与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主动发挥督促、协同、支持作用,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近期,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促成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广宁县北市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侵权行为人刘某、罗某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计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费用279.463万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以来,全省首例通过磋商并经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立案监督,启动刑事检察

2019年12月,北市镇政府发现有人在该镇同文村委会湖羊尾地块非法倾倒疑似危险固体废物。接报后,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立刻进行调查,我院亦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我院。2020年3月6日,我院依法向广宁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进行立案监督,后者在当天决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做好前期的案件证据固定工作。

二、生态环境受损,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2020年3月9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前往倾倒现场巡查,发现案发地的危险固体废已经依规处置了,但在距离北市圩镇500米处的260省道边,堆放着一百多吨的工业污泥,尚未清理,经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鉴别,属于危险固体废物。2020年4月15日、16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北市镇人民政府分别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上述单位对涉案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置,防止污染扩大。虽然,检察建议均被上述单位采纳,原堆放的危险废物已经全部清理完毕。生态环境部门也已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侵权行为人还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做好释法说理,启动磋商程序

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受损修复的最佳效果,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要求。2020年5月6日、7月10日,我院联合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侵权行为人的代表律师及家属分别进行了首次和第二轮磋商,期间,详细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依据、程序、赔偿履行方式,就赔偿金额、方式等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促成了磋商协议签订。

创新工作方式,多措并举促成磋商协议

在磋商过程中,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通过法律意见函、口头沟通等形式,督促该分局积极履职,加快磋商进程。其次,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梳理,多次参加正式与非正式磋商会议,对磋商协议上的内容及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提出修改意见,为磋商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申请司法确认,保障协议执行

磋商结束后,该《协议书》已向广宁县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这是我省首例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的磋商案件,以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保障了协议的有力执行,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提高效率,确保赔偿资金充足到位和生态环境修复妥善及时,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制度的一次有效的实践,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效衔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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