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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水日】还群众清流,暖百姓人心
时间:2022-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3月22日是第30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35届“中国水周”,近期,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力守护水域生态环境,对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以前水发黑发臭的时候,我们都不敢拿来种田灌溉。现在在你们的监督下养猪场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溪水又变清了,真好!”某社区村民这样说到。


    去年3月份,就在本院刚制定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不久,便有群众通过线索举报平台反映某社区存在生猪养殖场违法排污导致水体发黑发臭的情况。接到线索举报后,本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线索核查程序,派出干警前往事发地点调查取证。


    经查,距离村民农田灌溉水源上游不远处存在两个生猪养殖场,两养殖场对养猪粪水处置极为简单,没有做到雨污分流,致使污水直排或任凭粪水露天存放外溢,现场散发出阵阵浓烈恶臭。走访过程中,村民对养殖场散发恶臭和污染灌溉水源的问题表示强烈不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查处。

 

    为更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和属地政府发出磋商函,就整治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开展磋商。有关单位十分重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并责令相关养殖场限期整改落实,随后将履职和整改情况书面函复本院。

    2022年3月,正值春耕之际,本院干警再次来到涉事养殖场回访,场内生猪及粪污已全部清空,没有发现向外排污和散发臭味的现象,沿途溪水回复昔日清澈涓流。


    农村养殖场大多缺乏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处理工艺,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如放任其任意排污,必将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真正做到了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还群众清流、暖百姓人心。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办法举报方式

 

线索范围:

 

破坏生态环境类

1、水污染,违规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

2、大气污染,违规排放废气、生产扬尘等;

3、固体废物污染,违规处理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等;

4、土壤污染,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

破坏资源类

1、破坏土地、矿产资源,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等;

2、破坏林业、草原资源,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采石、采土造成林木受损;非法使用、开垦草原等。

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类

1、餐饮业卫生不达标;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生产销售假劣药品;

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

5、食品和保健品标签虚假标识、宣传违法;

6、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7、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进出口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假冒伪劣、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等违法行为。

国有财产保护类

国有财产的种类包括:

1、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国有财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国有经济资源;

2、税收、行政收费、罚没收入;

3、财政补贴、社会保障类财产;

4、国有房屋租赁费用、国有股份的分红等;

国有财产流失常见情形

1、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2、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等;

3、虚报冒领或骗取国家专项补贴等;

4、欠缴防空易地建设费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

2、土地闲置;

3、违法使用土地;

4、违法审批许可。

英烈保护类

英雄烈士的姓名、身份、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

 

举报条件:

 

(一)属本县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奖励标准: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或者起诉的,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每案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举报方式:

 

(一)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亲临或来信向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举报,地址:城西开发区广宁县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526300;

(二)电话举报:拨打12309或0758-8623216进行举报;

(三)电子邮箱举报:通过举报邮箱zqgngyss@163.com进行举报;

(四)通过广宁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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