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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首宗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罪案
时间:2020-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严峻,据专家推测,其病毒源头极有可能源自野生动物,而在这个全民抗“疫”的关键时期,居然还有人利欲熏心买卖野生动物。

2020年2月4日下午,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县林业局,在广宁县五一市场某店铺内,现场查获药酒多瓶,内有蛇类、疑似鹰类等野生动物一批,同时起获冰冻鸟类死体一批及穿山甲鳞片若干。犯罪嫌疑人已被广宁县公安局锁定。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该案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非法猎杀、杀害、买卖野生动物会导致动物濒临灭绝,破坏生态平衡。从SARS到现在的新型冠状病毒,这都是大自然对我们的警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拒绝食用野生动物,从我做起。如发现有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请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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