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部门名称: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公章)
预算单位数量:1
填报人:李瑜
联系电话:0758-8637433
填报日期:2022年6月27日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宁县检察院”)领导全县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
(二)年度总体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
2021年,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增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稳进”的工作总基调,以“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为抓手,主动担当,忠诚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实施,不断强化司法保障实效,大力推进平安广宁建设,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助推广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践行司法为民,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加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量,全面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着力点,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努力守护青山绿水净土。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办案中坚持对未成年人实行双向保护,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用心用情办好检察民生实事。
三是坚守公平正义,不断深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深入开展民事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政治安全,严惩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奋力提升诉讼监督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坚持固本强基,努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铁军。一要抓牢政治能力建设。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为本院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二要抓深专业素能建设。大力推进高质量业务培训,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 三要抓严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关键少数”,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四要抓好检察文化建设。加强文化育检,坚持检察业务、检察文化、检察新闻“三位一体”统筹推进,讲好检察故事,广宁检察宣传品牌不断擦亮。
(三)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安排,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不断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化“党建”引领“队建”,贯彻落实“党建引领” “狠抓落实”“服务干警”“严格把关”工作理念,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保障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聚焦新时代检察工作大局,为推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部门整体支出情况(以决算数为统计口径)
根据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告,2021年广宁县检察院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良好。2021年度总收入1468.2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1448.30 万元,收入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21 年度总支出1387.5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1387.56万元。累计结余资金80.67万元,结转结余率为5.49%。全年部门预算资金执行率94.51%。
表1-1 部门整体收入基本情况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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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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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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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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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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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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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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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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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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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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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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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级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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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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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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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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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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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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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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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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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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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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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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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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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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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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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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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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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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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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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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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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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部门整体支出基本情况表
项目(按支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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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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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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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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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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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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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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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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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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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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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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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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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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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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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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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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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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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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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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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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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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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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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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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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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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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支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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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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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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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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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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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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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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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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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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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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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自评情况
(一)自评结论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只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不涉及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的省本级列支内容。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指标体系,分为履职效能和管理效率两个维度。经过自评,广宁县检察院履职效能方面得分50分,该指标为50分,得分率100%。管理效率方面得分46.58分,该指标为50分,得分率93.16%。无加减分项目。
总得分96.58分。
(二)履职效能分析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推广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深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切实履行检察官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41人、起诉377人。深入推进“全民禁毒工程”,起诉毒品犯罪21人,扎实开展挂点禁毒网格南街星平村委会的禁毒宣传和吸毒人员帮扶管控工作。积极参与“断卡”行动,营造“全民反诈”社会氛围,起诉电信网络犯罪39人,办理全市首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积极开展“恶势力”犯罪案件行业整治检察建议“回头看”,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开发。
二是全面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挂案”清理,对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的一家公司作相对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撤销2件涉民营企业“挂案”,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与县工信、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线上法律宣讲会,引导企业预防法律风险、守法经营。
三是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90.6%,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98.6%,促进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2021年,审前羁押率同比下降29个百分点。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全面做好及时反馈和释法说理工作,妥善办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71件。牵头出台加强检律协作实施办法,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优势,推动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及检察长接访制度,共开展检察长接访24次。结合检察履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法律六进”活动22次、法治宣讲6场,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2、践行司法为民,用心用情办好检察民生实事。
一是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27人。监督行政机关处置危险废物16.49吨,清理固体垃圾25吨、生活垃圾190吨。积极落实绥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会同怀集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开展绥江河古水段水浮莲污染线索调查,联合发出省内第一份跨区协作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函,推动两地共同投入400万元清理水浮莲2.97万吨。积极践行生态恢复司法理念,监督复绿林地51亩,促成全省首例耕地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推动复垦耕地20亩。
二是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办案中坚持对未成年人实行双向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16人,起诉19人;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不批捕14人,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持续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与县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合力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加强检教合作、检校合作,持续推动“法治进校园”常态化,与县第一小学联合举办首届法治文化节,深入各中小学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专题讲座10场。有针对性开展“唤醒装睡的旅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牵头九部门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三是积极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调、多元救助、回访跟踪的司法救助模式,办理3宗司法救助案,向5名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20.8万元。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沟通联系,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治理衔接融合。依法为农民工“撑腰”,推动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件,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乘车优惠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落实。
3、坚守公平正义,奋力提升诉讼监督质效。
一是深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批捕32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3人,监督立案3件、撤案7件,纠正漏捕2人、漏诉5人。加强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或提请抗诉5件。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审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90件,发出监督意见12件。扎实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纠正监管活动履职不当86件,审查收监执行案件4件。深化财产刑执行监督,核查罚金刑71件,涉及金额20.5万元。
二是深入开展民事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共受理民事监督案件52件,发出检察建议30份,有效纠正民事执行活动和审判活动的违法情形。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支持民事检察起诉工作协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积极开展道路运输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国有土地非诉执行专项活动,共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6件,向相关单位发出类案检察建议4份、个案检察建议1份。扎实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8.1万元。
三是大力开展“3+1工作模式,守护美好生活”公益诉讼业务品牌创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全院公益诉讼工作位列全市前茅。积极稳妥办理新领域案件,督促吊销31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涉案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组织开展红色革命资源保护核查,推动相关单位投入250万元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和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维护工作等问题。注重办案经验总结,本院办理的谭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高检院典型案例。
4、坚持固本强基,努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铁军。
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一切工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充分依托本县丰富红色革命资源载体开展主题活动23场,不断筑牢检察人员政治忠诚。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检察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务带业务,持续推进模范机关创建。
二是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举办的各种专业素能提升培训,累计参训干警达160人次。打造刑事检察法律沙龙常态化实训平台,落实“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促进队伍专业能力不断提升。加强青年干警传帮带工作,扎实开展“双导师”培养成长计划,推动思想政治与办案业务“双促进”,3名干警分别获评“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业务能手”“第三批全省检察业务尖子”和“广东省检察机关第一届控告申诉业务标兵”荣誉称号。
三是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关键少数”,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强化检务督察,完善内控机制。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日常监督。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以自我革命精神整治顽瘴痼疾,建立健全制度20项。
四是加强文化育检,坚持检察业务、检察文化、检察新闻“三位一体”统筹推进,讲好检察故事,广宁检察宣传品牌不断擦亮。“两微一端”共发布原创信息173条,其中,获得省级以上媒体采纳26条。公益诉讼宣传片《自然喃呢》获第五届检察新媒体创意大赛最佳短视频、第六届全国检察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十佳作品奖”、第六届中国平安“三微”最佳摄影奖。与最高检新媒体办公室联合策划创作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传音乐视频《不行不行是真的不行》,获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全国重要媒体转发,并入选百度百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宣传短视频《阿飞的命》入选全国检察新媒体月度优秀作品。
(三)管理效率分析
1、预算编制。
(1)新增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对申请新增预算的入库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落实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度没有新增预算入库项目。根据评分规则,本指标分值2分,得2分,得分率为100%。
2、预算执行。
(1)预算编制约束性。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预算的调剂情况、年中追加资金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度预算编制、分配符合部门职责,能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不同项目、不同用途之间进行财政资源分配,大部分项目的预算编制基本合理。专项资金编制细化程度合理,未出现因年中调剂导致部门预决算差异过大的问题,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准确,年度中间无大量调剂,项目之间未频繁调剂。不存在项目支出完成不理想但连年持续安排预算的情况。根据评分规则,本指标分值4分,得4分,得分率为100%。
(2)财务管理合规性。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广宁县检察院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项目和标准,确保各项经费支出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检查。严格“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经费支出管理,控制在考核基数之内。根据评分规则,本指标分值3分,得3分,得分率为100%。
2、信息公开。
(1)预决算公开合规性。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公开执行的到位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均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公开,符合公开要求。具体包括:一是能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永久保留。二是使用省模板公开,符合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三是公开内容完整。四是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均已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三公”经费支出及“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按规定的细化程度公开,且能说明增减变化原因。五是预决算公开及时。广宁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7日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预算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决算信息,均在预决算批复后20天内公开,符合《预算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和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2分,得分率为100%。
(2)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单位)绩效信息公开执行到位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资料体现在部门决算报告中,随着部门决算的公开已公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目前正在做,待完成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和评分规则,该指标1分,得1分,得分率为100%。
3、绩效管理。
(1)绩效管理制度建设。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对机关和下属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估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制定的《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办法》(试行)、《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方案》和《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手册》(试行)等系列制度中,包含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估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内容。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5分,得5分,得分率为100%。
(2)绩效管理制度执行。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和下属单位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重点评价意见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10分,得10分,得分率为100%。
4、采购管理。
(1)采购意向公开合规性。
该项指标反映采购意向公开完整性、及时性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度未按要求开展意向公开,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0分,得分率0。
(2)采购内控制度建设。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已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1分,得1分,得分率为100%。
(3)采购活动合规性。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收到投诉事项。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2分,得分率为100%。
(4)采购合同签订时效性。
广宁县检察院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3分,得3分,得分率为100%。
(5)合同备案时效性。
广宁县检察院的政府采购项目均自合同签订日之后按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公开。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1分,得1分,得分率为100%。
(6)采购政策效能。
广宁县检察院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能够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1分,得1分,得分率为100%。
5、资产管理。
(1)资产配置合规性。
该项指标反映单位办公室面积和办公设备配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广宁县检察院的办公室面积和办公设备配置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存在超标准超规格的情况。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2分,得分率为100%。
(2)资产收益上缴的及时性。
该项指标反映单位资产处置和使用收益上缴的及时性。
广宁县检察院的资产按规定流程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收益及时上缴财政。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1分,得1分,得分率为100%。
(3)资产盘点情况。
该项指标反映单位是否每年按要求进行资产盘点。
广宁县检察院按2021年未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盘点工作。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1分,得0分,得分率为0%。
(4)数据质量。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数据质量。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资产数据完整、准确,与部门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并且做到资产账与财务账、资产实体相符。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2分,得分率为100%。
(5)资产管理合规性。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是否合规。
广宁县检察院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办法》(试行)。同时,严格执行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按规范处理。在各类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均未发现资产管理存在问题。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2分,得分率为100%。
(6)固定资产利用率。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广宁县检察院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数与所有固定资产总数的比例为100%。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和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2分,得分率为100%。
6、运行成本。
(1)经济成本控制情况。
该项指标反映部门经济支出分类核算情况,包括对运转成本的控制努力程度和效果、核算精准度和合理性等。
广宁县检察院在2021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过紧日子”的要求,经过核算:
能耗支出25.02元/平方米,同比上升11.35%。
物业管理费114.66元/平方米,同比上升8.26%。
人均行政支出18472.11元/人,同比上升4.08%。
人均业务活动支出513.98元/人,同比下降75.88%。
人均外勤支出12312.27元/人,同比上升22.30%。
人均公用经费支出50830.24元/人,同比上升1.84%。
根据部门经济成本分析自评表和评分规则,该指标2分,得1.58分,得分率为79.0%。
(2)“三公”经费控制情况。
该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对“三公”经费的控制效果。“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数,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广宁县检察院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5.95万元,预算2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预算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5.10万元,预算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决算为0万元,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5.10万元,预算1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万元,预算0.85万元。“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均小于预算安排数。根据评分规则,该指标1分,得1分,得分率为100%。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存在问题
1、绩效目标指标值设置不够细化。
预算绩效目标指标值设置不够清晰、细化。广宁县检察院设置的产出指标及效益指标中,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的指标目标值不够清晰、细化,有待调整优化相关绩效指标。
2、资产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广宁县检察院虽已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但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监管不及时,对资产的更新、处置不够及时等问题,未按要求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监督检查、每年固定资产盘点等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与监控。
(三)改进措施
1、完善构建绩效目标体系。
联合各部门共同参与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体系建设工作,细化并量化绩效指标,使绩效目标充分反映各业务部门与综合保障部门的履职效率与效果,从而提高绩效管理的可操作性与可比性。
2、落实部门支出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规范性。
一是预算执行过程中,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实时有效开展资金支出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凸显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资金支出的序时进度。做好财政资金支出进度日常监管,对预算执行缓慢或超出结转结余时限的项目,及时发现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部门内部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机制,做好内部职能部门之间协调,积极推进项目进度,提高预算支出效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到位,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及财政机关做好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健全内控管理工作规程,强化事中监控。在全院层面建立统筹的内控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及过程材料,加强相关信息复核力度,压实责任机制,做到事事有审批,促使各责任部门相互监督、相关预警。
4、加强资产管理,提升制度执行力度。
强化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与监控。将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建立完善各资产使用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协同并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各资产使用部门与资产部门间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及过程材料。
三、加减分项目
2021年度广宁县检察院本项无情况。
四、上年度绩效自评整改情况
2020年度,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未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