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6101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花园背一出租屋。2018年8月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由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广宁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28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1月份开始为了牟利,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后,利用kk1361346(昵称:Aa電影)和zeng13550810(昵称:Love-微電影)的两个手机微信号以5元三个淫秽视频文件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李出未来(李某某)、阮某某等18人传播淫秽视频,至被广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时止,共获利284元。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利用zeng13550810(昵称:Love-微電影)的微信号向李某某传播的30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在被告人曾某某的手机中微信号为kk1361346(昵称:Aa電影)和zeng13550810(昵称:Love-微電影)两个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了90个视频文件均是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远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住址为广东省广宁县**镇***村**花园背一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3个),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