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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须知
时间:2020-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控告、申诉范围

  (一)涉检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分、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三、刑事申诉受理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案件

  1、属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2、符合上述管辖规定;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的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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