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阅卷的权利:
可申请阅卷的范围: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二、律师阅卷的义务:
1、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且手续齐全。
2、律师具有执业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4、律师需要阅卷的,应提前三天向本院案管中心预约。
5、律师应当保守在阅卷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6、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实施其他妨害诉讼行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