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宁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林木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来源不明林木未被处罚,遂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林业局积极部署相关工作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共同守护广宁绿水青山。

2024年10月,县林业局牵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一是强化林木加工企业台账管理;二是各镇街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会议还通过法规解读、政策宣讲、以案说法、签承诺书等形式为相关企业负责人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2024年11月,县林业局制定全面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开展打击非法收购来源不明林木的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涉林木采伐、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收购来源不明林木的林木加工企业立案调查,责令其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企业侥幸心理。
植树节临近之际,广宁县检察院干警对前期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开展“回头看”。干警通过实地走访、询问企业负责人、查看台账资料等方式核实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负责人说:“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多次来到我们企业检查。经过这次整改,我们已建立规范的林木收购台账,确保原料来源清晰、出入库数据完整。”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植树节的意义在于倡导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违法采伐、违法收购则会导致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林木加工企业从事林木交易,应当秉持合法、可持续的原则,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