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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引发山火,判刑!
时间:2025-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一时疏忽酿成山火,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近日,在办理一宗失火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近年来,因人为疏忽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1月某日下午,冯某去到广宁县古水镇某村委会的自家山场下,将此前已清理伐倒的竹子及杂草归堆后开挖火壕,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杂草焚烧。因当天风势较大,其未能控制住火势,引发了森林火灾。经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现场认定,涉案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约6.12公顷

检察机关认为,冯某的过失行为引起广宁县古水镇某村委会涉案山场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2025年4月3日上午,广宁县法院公开庭审理本案,广宁县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在庭审中,被告人冯某对其过失引发山火的行为认罪认罚,并表示会积极赔偿被烧毁林地的损失。广宁县法院经审理后当庭进行宣判,冯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冯某表示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清明节期间,各类扫祭活动频繁,加上近期气温持续升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检察官提醒:

严守禁令

在森林防火期严禁携带火种进山,禁止烧荒等农事用火;

文明祭祀

尽量选择采用鲜花祭扫、家庭追思等环保安全的方式寄托哀思;

及时报警

如若发现火情请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远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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