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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知多D】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时间:2026-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等实行法律监督。


什么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四、什么情况下会不予受理申请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能,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使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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