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练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宣判。被告人练某某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广宁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被判令赔偿生态价值损失26475元,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练某某已足额赔偿了生态价值损失。
案情回顾



2024年底,练某某因在家饲养猫头鹰,被广宁县公安局传唤。经查,练某某平日爱鸟,私自使用捕鸟网在广宁山林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捕获后,练某某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猫头鹰)长期饲养在家中;其余野生鸟类自己食用、观赏或喂养猫头鹰。经鉴定,练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包含领角鸮、红耳鹎两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有叉尾太阳鸟、橙腹叶鹎等 24 只国家 “三有” 保护动物。据此,广宁县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次非法猎捕所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进行评估。
检察亮剑:刑事打击+公益追偿
广宁县检察院在对练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针对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练某某的犯罪行为确已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支持广宁县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诉求。
检察官提醒
1. 野生鸟类分级受法律保护,无证猎捕饲养交易均属违法
领角鸮(猫头鹰)、红耳鹎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特许猎捕、驯养繁殖许可,实施猎捕、饲养、交易行为,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叉尾太阳鸟、麻雀等“三有”保护动物,使用捕鸟网等禁用工具猎捕,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将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2. 个人喜好不能成为违法免责借口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捕捉野鸟仅为个人爱好,不构成严重违法。事实上捕鸟网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狩猎工具,即便出于观赏目的猎捕,行为人也需要承担刑事处罚、生态赔偿双重法律责任。本案被告人自诩“爱鸟人士”,却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本质是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伤害野生鸟类。
3. 全民守护林区生态,积极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
广宁县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生态屏障、全省重点林业县,野生鸟类资源丰富,严禁非法猎捕。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饲养、交易野生动物线索,可及时向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检察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