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被告人古某、纪某以6000元价格承包砍伐广宁县五和镇某村委会山场林木,并依法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二人在没有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砍伐范围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砍伐上述山场林木,导致超范围砍伐了山场里的水源涵养林(公益林)。经鉴定,上述山场超范围采伐面积约14.45亩,林木蓄积量约45立方米。
2025年7月,古某、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主动开展补植复绿,2026年4月经林业局验收合格。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7269元。
检察官履职情况
庭审中,检察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庭履职,分别围绕刑事犯罪事实、生态公益损害发表意见,明确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追责与生态赔偿双重法律责任,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生态利益。
全面审查案件,精准认定刑事犯罪事实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采伐许可、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查实古某、纪某超范围滥伐公益林45立方米,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追诉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刑事公诉。
秉持修复优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二被告人滥伐公益林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践行“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生态司法理念,落实全面生态修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民事责任。
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及公益诉讼意见,结合二被告人自首、主动复绿、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令二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全额承担27269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刑事惩处+生态修复”双重司法效果。

持证采伐≠任意采伐。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面积、树种、期限实施,超范围、超数量采伐公益林、防护林,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破坏生态绝非“一罚了之”。司法机关坚持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并重,既追究刑事责任,又通过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即便补植复绿通过验收,生态受损至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仍需赔偿——生态损害没有“空窗期”。
认购碳汇是法定修复方式,不是“买罪免罚”。在无法完全原地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赔偿责任,是司法实践探索出的有效修复路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屏障。